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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t28365-365公车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日期:2017-08-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处(室)、直属单位:

    《bet28365-365公车使用管理办法》、《bet28365-365重大合同审查制度(试行)》、《bet28365-365内部审计制度(试行)》、《bet28365-365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4个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bet28365-365

                              2017810

 

bet28365-365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绍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52)和市公务用车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车改实务操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

1.局机关在编在岗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2.直属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二、使用范围

局机关:按照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车改实务操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9条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执行。使用车辆为市公务用车公司车辆。

直属单位:时间任务较急的工作、出行一般2人(含)以上人员(特殊情况除外)安排用车。使用车辆为直属单位产权车辆。

混岗人员根据外出办事性质安排相应车辆。

三、派车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统筹派车,与公务用车公司进行预约,并及时告知预约情况。一般公务用车须提前1天预约。若需顺延或变更,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重新进行预约或取消。

直属单位:各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统筹派车(工具车除外)。

四、工作要求

1.各处(室)、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2.本局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和年检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整洁,保持良好的车况状态。

3.本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开好安全文明车;服从车辆调度,认真及时完成出车任务;注重仪容仪表,维护单位形象。

4.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公司用车信息的核对工作,并定期提供给计财处用于结算;计财处根据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按时做好经费的结算工作。

5.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局办公室每季度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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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局重大合同审查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切实推进法治后勤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以局及下属单位名义签订的标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格式合同除外。

第三条  监督指导处负责重大合同的综合审查工作,经办处室(单位)负责重大合同的事前把关、资料准备与协助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未经审查的重大合同,不得签字盖章,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五条  经办处室(单位)送审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拟定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三)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处室(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要求经办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第六条  收到经办处室(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局重大合同签订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是: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的资信调查材料;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合同条款的完整性、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

(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情况复杂的重大合同,监督指导处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监督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et28365-365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指局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会计账目及资产情况,评价合同项目履约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局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指导处,为局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并配设相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组成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求,审计组可邀请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情况复杂的内审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及权利

 

第八条  内部审计小组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三)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概)算、决算;

(四)局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五)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接受国家审计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组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处室(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处室(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及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可能对我局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汇报,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局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阻扰、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室(单位)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六)审计组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每年确定1—2个审计项目,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作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意见进行复核,经审计领导小组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内部审计机构将适时对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所有的取证资料同时要作为报告附件交本单位内审机构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应当移交局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人为调整或未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

(二)发现问题不查证,查出问题不汇报,查多报少,查重报轻或以其他消极不作为手段影响审计工作开展;

(三)违规向被审计对象泄露重要信息,或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并授意其补充虚假证据解脱责任;

(四)对被审计对象整改结果不督促、不如实反应,导致审计工作走过场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bet28365-365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应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房基处、计财处、监督指导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等;

(二)审议基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等;

(三)审议和审批基建项目的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变更和签证;

(四)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种相关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 房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计财处会签审核与基建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监督指导处审查基建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

第六条 房基处起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报发改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局采购小组组织确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第七条 立项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类别,根据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供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方案设计。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方案设计确定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方案咨询和论证,并根据咨询和论证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方案设计。项目方案设计有重大修改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后,房基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报发改委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图审办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完成消防、人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评估等专项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和专项审查合格后,房基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监理、施工(含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采取代建形式,项目开工前,房基处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配合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等。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对基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由房基处提出意见经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款的95%;审计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且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房基处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代建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对工程实物和施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的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房基处应组织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按规定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至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基处应会同代建单位、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设备、实施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基处、计财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房基处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查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保证其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二条 局采购小组组织确定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后期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房基处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并依据施工图、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重新编制竣工图。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基处应收集、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并移交局办公室存档。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绍市机管〔2017〕39号+关于印发《bet28365-365公车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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