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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浙政发〔2012〕10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以《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项机关事务规章制度,实施机关事务统一、集中和规范化管理,推进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构建廉洁和节约型机关,为各级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保障。

  二、积极落实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举措

  (一)突出抓好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调整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逐步理顺本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机关事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指导关系,加快推进机关事务组织机构建设,调整充实职能职责。各级编委办要帮助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完成单位更名和机构职责调整相关工作,充实强化机关事务的管理职能,以适应新时期机关事务发展需要。

  (三)加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与《条例》要求不相符合的现有规定,稳步推进制度建设,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各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法制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各县(市、区)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规定和重要制度标准要及时抄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稳步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改革。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机关服务事项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规范,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以及办公区域保洁、绿化和有关物业服务等工作的市场化改革,不断降低服务成本。已经引入市场机制实施社会化改革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五)不断强化对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核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要会同市法制、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订有关考核办法,对县级机关事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三公经费”、公共机构节能、政府采购、机关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举报受理与查处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及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订贯彻实施《条例》和本意见的工作方案;要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

  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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