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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和加强机关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和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以《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项机关事务规章制度,实施机关事务统一、集中和规范化管理,推进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构建廉洁和节约型机关,为各级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保障。
  二、积极落实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举措
  (一)突出抓好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加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与《条例》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制度,稳步推进制度建设,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草案。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法制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各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规定和重要制度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不断强化对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考核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省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有关考核办法,对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三公经费”、公共机构节能、政府采购、机关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受理与查处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
  (四)稳步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机关服务事项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以及办公区域保洁、绿化和有关物业服务等工作的市场化改革,不断降低服务成本。已经引入市场机制实施社会化改革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订贯彻实施《条例》和本意见的工作方案。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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